更生就是債務人提出一套償還計畫例如每月還多少、打算還多久、還幾成按照自己負擔起的能力提出一套償還計畫,經債權人會議,債務人1/2以上債權人同意,再經法院裁准後開始履行承諾,執行完畢,債務一筆勾銷,這叫更生方案。

二、資格:

1.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台幣壹仟兩佰萬元整。(第42條)

2.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。小規模營業平均每月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者。(第2條),包括受薪階級、計程車司機、小商販等小老百姓,符合資格者。

三、程序:

1.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,自用住宅借款,信用卡、現金卡、契約而負債務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因提出債權人清冊,以書面資料向最大債權銀行請求協商清償方案,便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。(第151條)

2.書面聲請時最大債權銀行可向稅捐機關等團體查詢其財產、收入、業務及信用狀況。

3.債務人必須以書面資料向最大債權銀行請求協商清償方案,債務人提出協商請求30天內,銀行必須進行協商,若90天協商其協商破裂,債務人可以聲請更生或清算。(第153條)

4.協商成立者,應以書面作成債務清償方案,由當事人簽名、蓋章或按指印;協商不成立時,應付與債務人證明書。(第151條)

5.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,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。但因「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」,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,不在此限。(第151條)

聲請更生或清算,法院需徵收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。(第6條)

如何提出更生方案

債務人聲請更生時,應提出財產清冊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、債務人清冊。

債權人清冊,應表明下列事項(第43條)

   1.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,各債權之數額、

     原因及種類及擔保。

   2.有擔保權或優先之財產及其權例行使後不能受

     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。

   3.自用住宅借款債權。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,

應表明下列事項,並提出證明文件(第43條)

   1.財產目錄,並其性質所在地。

   2.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

     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。

   3.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、原因、種類。

   4.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。

法院裁定

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,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;必要時,得選任律師、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依人為監督或管理人(第16條)監督人職務如下:(第49條)

1.調查債務人之財產、收入及業務狀況,並向法院提出書面報告。

2.協助債務人作成更生方案。

3.試算無擔保及無優先權,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,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。

4.其他依本條例規定或法院指定之事項。

債權人會議

1.債權人會議由法院指揮,監督人或管理人應列席債權人會議。(第40條)

2.債權人應出席債權人會議,並答覆法院、監督人或債權人詢問。(第41條)

           

聲請更生清算的好處

※依法停止一切法律訴訟(包括強制扣薪)。     

※依法債主停止追討(亦不得支付任何債款)。  

※可靠薪水繼續過日子,直到法院裁定。

※薪水先扣除生活費必要開支,剩餘的才用作還錢。

※由律師代為出庭。

※停止支付所有銀行貸(卡)款。(房貸除外)

4至6年後重獲新生(最多8年),舊債無須償還一筆勾銷。 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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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jasonchan661219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